十五、缺席审判程序 ——刘某销售假药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厦 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销售假药案以及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贩卖毒品案为蓝本改编而成。围绕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权利保障及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等问题展开。对准确理解 2018 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 情】 刘某,女,1975 年 12 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自2010年居住于厦门市 B 区。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厦门市 B 区某保健药品店内销售药品,2013 年 6月25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药品"Viagra"31 粒。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未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刘某于 2013 年 6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 3 月26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5 年 3 月 25 日解除取保候审。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厦门市 B 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4 年6月23 日向厦门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厦门市 B 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该案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该案于 2014 年 9 月 23日延期审理,至 2014 年 10 月 22 日恢复审理。后因刘某患严重尿毒症,无法出庭受审,厦门市 B 区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 月 28 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刘某病情一直未好转。后经刘某申请,该案于2018 年11 月23 日恢复审理。厦门市 B 区人民法院于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厦门市 B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刘某因患严重疾病缺席庭审,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在案的"Viagra"药品,取证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药品认定的函》,刘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刘某的户籍登记资料。其他法律文 书等。 厦门市 B 区 人民法院 当庭作 出 一审判决。判处 刘 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并由作出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