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执行程序 ——金某右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浙江省某法院审理的"金某右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为蓝本,围绕有期徒刑和财产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赃款的处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对财产刑的执行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 情】 金某右,男,1968 年出生,系尿毒症患者。 2013 年7 月15 日晚,金某右在浙江省某县某桥头贩卖0.84克"冰毒"时,被某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次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 年 9月 4 日晚,金某右在某县某宾馆门口贩卖0.25 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9月和 11 月,金某右两次贩卖冰毒共计 1.82克。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右犯贩卖毒品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 年 1 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并获合议庭同意。-2014年2 月23 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2014 年 3 月 10 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同日,因金某右患有严重尿毒症,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 在监外执行期间。金某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 日,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金某右有期徒刑 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7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在交付执行时,监狱以罪犯患病为由拒收。2015 年 9 月1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2015年6 月 19 日,金某右和金某任(另案处理,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取保候审,后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在浙江省某县贩卖冰毒 59.3 克。2015 年6月20 日金某右与人商谈购买毒品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 80900 元。2015 年 7 月3 日,金某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华(被判处死刑)。2016 年12 月 27 日,某县人民法院以金某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15 年 8 个月 3 日,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0 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