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制度(一) ——某养鱼专业户与各相对人系列纠纷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的竞合等展开,对于分析担保物权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 情】 甲系养鱼专业户,为改建鱼塘和引进良种急需资金。 2018年10 月21 日,甲与乙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50 万元,年利息10 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10 月23 日,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支付 50 万元;10 月24 日,该笔 50 万元到达甲的账户。 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甲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20 万元的 A 音响设备和价值 30 万元的 C 家用轿车设立抵押,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均未赤理抵押登记。 2018年11月 10 日,甲又向丙借款 10 万元,又以 A 音响设备质押,甲与丙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并将 A音响设备交付丙占有。 2018年12月10 日,甲将C家用轿车出卖给了不知道该车辆已经抵押的陈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鉴于该轿车现由钱某占有,双方通知钱某向陈某返还 C 家用轿车,但钱某事后仍向甲返还车辆。 2018 年 12 月16日,甲向丁借款 15 万元,甲以钱某返还的 C 家用轿车设定质押,并将 C 家用轿车当场交付给了丁,丁已将 15 万元支付给甲,并对甲抵押和买卖 C 家用轿车等事宜均毫不知情。 甲获得上述借款后,改造了鱼塘,且与某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鱼引进合同。合同约定甲以销售鱼的款项优先偿还某县良种站的货款。后某县良种站将良种鱼送交甲,要求甲支付运费,甲拒绝。 2019 年 2 月10 日,因所在水域发生洪水,导致甲的鱼塘被冲垮,因甲反应及时,部分鱼得以捕捞并出卖获得价款 10 万元。随后,因甲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某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某县良种站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丁在占有 C 家用轿车期间,汽车因丁自身原因受损,送戊修理。丁拖欠戊1 万元修理费未支付,该轿车被戊扣下,但因丁急于用车,戊又将扣下的车辆返还给了丁。 丙在占有 A 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音响设备损坏,送己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 3万元,但愿意向己提供价值 3.5 万元的机动车作为担保,换回 A音响设备,但被己以其不需要机动车为由拒绝。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