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张某、李某涉嫌强奸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蓝本,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适用的审理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等知识点,对申诉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 情】 2011 年5 月19 日早上,浙江省杭州市某路旁水沟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后确认该女尸为王某,并获悉王某于5 月18 日晚上9 时许搭乘张某、李某二人驾驶的货车前往杭州。张某、李某遂被认为有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张某、李某被抓获后,曾先后供认强奸杀人事实。 2012 年4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李某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李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有期徒刑 15年。 张某之父张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认为张某发的申诉符合再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1 年2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李某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某、李某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3 月26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李某强奸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某、李某无罪。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