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保制度(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江汉农商银行等动产担保纠纷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动产添附、动产担保法律关系中动产质权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关系、浮动抵押、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留置权人设定质押等问题展开,对于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 情】 2019 年3 月31 日,张某在参航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甲珠宝加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裸钻一颗,价值 5000 元,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订金 1000 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 2019 年4月9日,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江汉农商银行签署了《贷款协议》,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 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 年。同时,江 .汉农商银行同意以甲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为上述 6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动产抵押合同》签署后,双方于2019 年4月10 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9 年5月11 日,甲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从乙精密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了 A.B、C三套设备,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试运转1年内支付。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 A.B、C 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 2019 年5月18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 年 6 月20日,甲公司将发生故障的 A 套设备送去丙修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进行检修。因甲公司拖欠修理费用未支付,丙公司将 A 套设备扣押。后丙公司见甲公司长期拖欠修理费用,其资金链也出现紧张,便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19 年7 月1 日将 A 套设备抵押给丁小贷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从而获得贷款 200 万元以维持业务运营。丁公司对 A 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丙公司并不知情。 2019 年7 月3 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投资失败而无力偿债,见甲公司送来修理的 A 套设备一直未取回,便将该设备质押给其债权人刘某,并于当日将该设备交付给刘某。刘某对 A 套设备的所有权不属于李某并不知情。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