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违约责任(二) ——陈某与 A 建筑公司、B房地产公司买卖房屋纠纷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 年第 3 辑)为蓝本,围绕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第三人履行、无权处分、合同解除等问题展开,对于分析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 情】 2008年5月5日,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 B 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工程发包给 A 公司施工,付款方式为;部分工程款以建成后房屋中的5-套抵顶,B 公司保证所抵顶房屋销售手续合法有效。 2009 年2月 22 日,陈某与 A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陈某购买B公司抵给A公司的一套600 平方米房屋,单价为 5000 元/平方米,价款为 3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首付款 150 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在 2009 年9月1日房屋交付使用前支付;根据 A 公司与B 公司之前的约定,房屋的销售许可证、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手续系由 B 公司协助陈某办理。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向 A公司交付首付款150 万元。后因 A 公司与 B 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B 公司未履行《建筑施工协议》约定的抵顶义务,致使陈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屋所有权。B 公司于 2009 年 9月2 日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于 2010 年 7 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致使陈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 2018年 8 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陈某与 A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2)判令 A 公司返还陈某购房款 150 万元及利息;(3)判令 A 公司与 B 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房屋增值损失 886.98万元。一审诉讼中,陈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现值进行鉴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接受法院委托,确定案涉房屋在估价时点 2017 年8 月 16 日的市场价格为 1186.98 万元,单价为 19783 元/平方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A 公司与 B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有效,但未对涉案房屋的归属作出处理。 此后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另查明 A公司与 B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于2015年10月 25 日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A 公司与 B公司于2008 年5月5 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其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正确。 A 公司与B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5 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A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有效,但对涉案房屋归属未作处理 优考试 - 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 - https://www.youkaoshi.cn 优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是一款更智能的在线考试系统,一键导入试题,快速创建试卷,强大智能考试数据分析、详尽的统计报表,让考试不仅是考试,更是学习, 优考试在线考试帮助你充分测试你的员工或学生,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提高他们的工作技术或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