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

2022-02-08T16:30:07Z

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能源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企业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
  •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公司应逐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监察和考核问责。
    • 第五条 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
  • (二)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 (三)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四)负责应急能力建设,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 (五)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六)负责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 (七)负责统计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部、发电运行部、燃料物资部等部门,以及承担生产任务的部门、专业、班组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生产业务保安和专业技术保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秩序稳定。
    •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安全监察部及三级安全监督网成员。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负责进行责任约束,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奖励考核和责任追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
    •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 (一)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 (三)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发生职业病发病率事件;
  • (四)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 (六)不发生B类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 (七)不发生IV级及以上环保事件,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不低于99.8%。
    •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 (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损坏和火灾事故
  •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 (四)员工不发生差错、违章。
  •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十条 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四)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五)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作出决定
  • (二)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四)支持公司领导班子关于安全环保的决策部署,支持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等履行监察监督职责;
  • (五)指导开展公司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思想。
    •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 (二)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和监管职责;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四)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 (五)督促、组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统一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 (一)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三)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 (四)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六)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七)对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在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负有管理职责的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公司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撒离危险场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生产部门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制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公司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可用于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改造、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装备及演练、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六章 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的管控责任,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并对存在风险的生产场所、环节和岗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覆盖安全生产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系,从作业活动、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等多个维度全面开展风险的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并不断健全完善。
    •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将辨识出的危险源确定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4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注.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将风险控制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到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级实施有效管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实行公司、部门、班组、岗位四级管控,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公司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定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明确高风险作业项目清单。高风险作业项目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计划,建立隐患台账。
    •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应按规定及时向山西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治理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按照集团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山西公司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书面报请山西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并恢复正常生产。
  • 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公司应设立安全总监职位,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安全监察部一般由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领导。
    •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的基本职责
  • (一)监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制定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 (二)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 (四)会同工会、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 (五)参加和协助公司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按集团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 (一)有权随时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组织或参加相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发现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的命令;
  •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公司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 第八章 规章制度
    • 第四十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
  • (一)编制各类设备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 (二)制定公司的各工种检修管理、技术监督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 (三)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使(领)用、保管、处置等规程制度,经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 (四)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 (五)组织编制危险源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 (一)设备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 (二)每年应对现行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局部修订内容应书面印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暂不需修订的,应发布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
  • (三)规程制度至少每三年重新进行一次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度清单,并按岗位配齐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三票(工作票、操作票、风险预控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运行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须明确现场交接班的方式和内容,原则上运行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现场检查熟悉设备状况。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覆盖安全生产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每人、每天、每项作业进行人身风险预控,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治理。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对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点)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 第九章 安全生产计划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应明确费用投入的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等.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监察部或人力资源部为主制定。
    • 第五十条 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公司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 第五十一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 第五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涉及项目,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实施细则,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 第五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
  • 第十章 教育培训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应及时录入档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 第五十七条 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第五十八条 在岗员工培训。
  • (一)定期开展对在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培训活动;
  •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应对其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 (四)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经过仿真系统培训;
  • (五)所有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应急救护、逃生方式和应急装备的使用方法;
  •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 (七)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公司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 (八)遵守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或从业资格证,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 (一)公司正副职负责人、正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参加一次山西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 (二)公司对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 (三)公司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每年2月份前印发公司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文件。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剖析本单位及公司内部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运用多媒体、广播、公司网站、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安全常识和安全技术,开展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培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结合国家有关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 第十一章 例行工作
    • 第六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班组在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任务,分析危险因素,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做好记录。

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推行班前、班后会制度,组织或安排监理单位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六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安全日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参加并检查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情况、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专业主管、安全员等)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

  •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参加。

  • 第六十八条 安全分析会。

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研究、落实反事故措施。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司生产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部门专业主管、安全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 第六十九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布置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外包工程管理、风险预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 第七十条 安全检查
  • (一)公司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
    • 1.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组织春秋季、迎峰度夏防汛防台、冬季供暖等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 2.根据安全生产客观规律、设备运行、工程建设、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要求等,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 (二)山西公司对各企业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突击检查。
      • (三)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 (四)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内容进行。
        • 第七十一条 安全简报。
      • 第七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
    • 第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公司应加强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岗位的标准作业流程。

  •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报送。

公司应按程序报送设备异常、突发事故及集团、山西公司需要的其他安全信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应每日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情况;节后,应及时报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事故信息按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送。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山西公司,山西公司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报告集团。事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地方政府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
    • 第七十五条 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应建立健全以公司为核心,各参建单位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司对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参建各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各自安全责任,共同管理项目现场安全工作,实现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 第七十六条 公司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在开工前,应成立安全委员会.
    • 第七十七条 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公司负责召集成立,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7天内做出相应调整

  • 第七十八条 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项目安全委员会职责
  • (一)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重大措施;
  • (二)批准并发布现场各承包方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 (三)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四)审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 (五)协调承包方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承包方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十九条 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周和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 第八十条 项目主责部门为安全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和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
  •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方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情况
  •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 (三)负责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 (四)建立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活动;
  • (五)提出对承包方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 (六)负责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安全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 (七)完成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工作。
    • 第八十一条 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一)公司与相关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网);
  • (二)相关方应按照法规要求,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三)对于施工安全风险大、危险因素多的扩建、技改、重大检修项目,应要求监理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副总监,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副经理.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实时掌摆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无论其管理关系如何,必须立即向山西公司报告
  • 第十三章 发包工程和特殊用工
    • 第八十三条 涉及发包工程、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公司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内容、审批程序等。公司对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承包方对其现场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在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及责任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奖惩(包括安全保证金的扣罚及返还)等内容,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在履行审核会签程序过程中,需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以部门、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 (二)合同人数30人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合同人数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合同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合同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长期外包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
  • (四)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 (五)承包方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 (六)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技术资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大型施工机械是否满足需要等进行审查。
    • 第八十七条 发包方(公司)安全责任。
  • (一)建立并落实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十必须两严格”实施细则;
  • (二)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 (三)对承包方全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所有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组织对承包方员工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考试。
  • (四)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完整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场所作业,公司应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专项安全措施。
  • (五)合同中规定由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
  • (六)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方,公司应与承包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七)组织承包方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 第八十八条 承包涉及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的,承包方、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度及有关要求。长期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公司应对承包方技术负责人培训考试,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
    • 第八十九条 工程正式开工作业前,承包方向公司提供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或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安全资料,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工作业。
    • 第九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委作业许可和现场监护制度,加强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三措两案”编制和落实情况,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起重作业、危化品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高风险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承包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安全监察部应予以制止、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不合格承包商应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揽集团相关业务。
    • 第九十二条 承包方在公司管理区城内发生人身事故的,公司必须立即向山西公司、集团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
    • 第九十三条 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必须与劳务派遭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遭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违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一定事故伤害赔偿能力。
    •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为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和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分派到部门、班组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时,应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 第九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正式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禁止在无监护下单独从事危险工作。
  •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合格的劳动卫生保护用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二)设置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原则。
  • (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车间、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等卫生设施。
  •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一百条 公司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教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职业病。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包括尘肺、铅中毒、噪声及其他职业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第十五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 第一百〇六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第一百〇七条 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并制定实施方案。
    • 第一百〇八条 相关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公示牌,接受员工监督。
    • 第一百〇九条 相关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山西公司、集团。
    • 第一百一十条 相关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相关企业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相关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相关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相关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第十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并举,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响应迅速、保障措施有效的应急机制,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成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救援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试运,使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集团要求,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急预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应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必要时组织修订并重新公布、备案。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
    • 第一百二十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

公司应急预案报山西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根据公司事故风险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二)车间、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三)每位员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应急演练。
  • (四)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在3年内公司所有应急预案均开展一次演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公司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并防止事件扩大,及时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调集应急教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营教受害受困人员,抢修损坏的设备设施,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事件损失,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尽快组织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章 考核与奖惩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评先评优和干部任用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公司发生责任事故,取消责任门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在处分期内不得提拔任用。
  • 第十八章 附则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神电河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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