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重中之重)

2020-04-28T00:42:58Z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 2003] 357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责任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  特别规定

    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定义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趸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傍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km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船舶吃水与航道水深的关系,致使其操纵、避让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实际吃水在长江定为7m以上,珠江定为4m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锚泊、系靠或者搁浅。

    (十)“船舶长度”是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一)“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二)“顺航道行驶”是指船舶顺着航道方向行驶,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行驶。

    (十三)“横越”是指船舶由航道一侧横向或者接近横向驶向另一侧,或者横向驶过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船首方向。 

     (十四)“对驶相遇”是指顺航道行驶的两船来往相遇,包括对遇或者接近对遇、互从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五)“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六)“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及长江海事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十七)“干、支流交汇水域”是指不与本河(干流)同出一源的支流与本河的汇合处。

    (十八)“汊河口”是指与本河同出一源的汊河道与本河的分合处。

    (十九)“平流区域”是指水流较平缓的运河及水网地带。

    (二十)“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h,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km,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min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第一节  行动通则

    第六条   瞭望

    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第七条   安全航速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由于本身防浪能力或者防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能因本条第三款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八条   航行原则

    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感潮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以左舷会船。

    第九条   避让原则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被让路船也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两机动船相遇,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统一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