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

2020-05-23T22:25:27Z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现金管理部门:

为保护人民币持币人合法权益,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涉假举证责任,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组织推动了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货币金银局决定建立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机制。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和金融机构自查参考使用。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冠字号码检查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检查工作机制。

    (一)组织金融机构做好自查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完成自查工作。自查应从制度落实、机具性能、业务处理、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方面,对冠字号码记录、查询、举证机制进行全面梳理,并参考检查工作重点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金融机构通过自查,要着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

    (二)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根据辖内金融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开展检查工作。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项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由货币金银处处长任组长,主管货币防伪反假工作的副处长任副组长,货币金银部门相关业务人员任成员,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抽查或组织全面检查。检查组应结合《工作指引》列出的工作重点,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信息检索环节和涉假查询处置环节开展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记录。

    (三)组织金融机构对问题进行整改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情况,对被检查金融机构出具检查意见书,要求该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重大业务风险、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应及时约谈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金融机构应依据人民银行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严格落实整改,并在指定时间内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年组织至少1次对辖内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货币金银局将不定期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建立冠字号码检查总结报告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深入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检查中的创新做法,以此为契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前一年的检查情况以及金融机构整改情况报送货币金银局。

三、建立辖内冠字号码工作检查通报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检查整改和日常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在辖内金融机构范围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说明,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四、不断完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长效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探索建立和不断完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坚持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坚持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抓好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特别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寻求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健全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不断丰富《工作指引》并向货币金银局提出完善意见,推动防伪反假工作的科学发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2013年10月9日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

(试行)

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落实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涉假纠纷举证机制,特制订本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工作范围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检查方案为依据,以开展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检查对象,以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渠道为检查范围,对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开展检查。

二、检查工作内容

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冠字号码信息检索环节和涉假查询处置环节开展检查。检查方法分为正查法和倒查法,其中前者侧重检查金融机构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过程,主要检查相关业务制度、机具性能、处理流程等要素;后者侧重检查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结果,主要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检索(包括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各个渠道收付现金的冠字号码信息。

三、检查工作重点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检查时,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一)正查法

1.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

1)记录存储设备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设备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渠道记录、存储冠字号码。

A.取款机

现金清分中心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对离行式自助设备配款及部分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进行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

网点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实现对离行式及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的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

B.存取款一体机

存取款一体机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对存入或取出的纸币记录冠字号码。

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不得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

C.柜台

网点通过纸币清分设备记录冠字号码。利用网点后台或柜台配备的清分机同时实现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功能。

网点通过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现金通过网点后台清分机进行清分,收付业务发生时利用柜台配备的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

上述设备均应具备图像采集、处理与识别功能。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对记录存储方式的选择与记录存储设备的配置情况。

 (2)配款现钞来源

A.以下来源的现金,均应实现冠字号码记录,且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应匹配,应将收到现金实物对应批次的冠字号码导入本网点冠字号码存储查询软件(或系统)。如无法导入软件(或系统)的,应对现金进行再次记录冠字号码。

 (a)本网点收入,在网点清分的现金;

 (b)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他行清分的现金;

 (c)相互取现业务中从他行调入的已清分现金;

 (d)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人民银行清分的现金。

B.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未在现金清分中心记录冠字号码的,应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后再加入柜员机。

检查重点:金融机构对外支付钞票记录冠字号码的覆盖面完全。

 (3)数据信息保存及软件功能

A.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通过各类(U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PC端或服务器。

B.PC端的冠字号码软件是否支持冠字号码数据导入、导出,及记录、存储、查询功能。对于已组建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还需检查导出数据能否上载至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C.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按规定时间在本机上保存冠字号码文件。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数据导出的方式;对于已组建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检查导出的数据能否提供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使用;检查存取款一体机保存数据情况。

 (4)文件要素

各种记录设备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网点名称(金融机构代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机具编号、记录日期、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

检查重点:检查冠字号码文件要素是否齐全,特别是能否记录冠字号码图像。

5)文件保存地点与时长

冠字号码文件(包括原始文件与转换文本)存储在记录网点或集中上级行统一管理,保存时长至少3个月。

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制度规定,特别是冠字号码图像保存时长。

 (6)数据信息丢失预案

A.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B.建议金融机构与机具厂商签订协议,明确机具数据丢失情况下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C.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方式防止数据丢失:一是在清分环节设置校验程序,对清分的每批次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校验(可在后台清分使用);二是清分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并规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抽查频率(可在后台清分使用);三是柜员机加钞后取出若干张(数量可斟酌)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在离行式和在行式柜员机均可使用)。

检查重点:测试是否存在冠字号码记录数据丢失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了防止记录数据丢失的措施,及措施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