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

2020-05-23T22:30:01Z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假币收缴数量、种类、特征等信息,实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实现人民银行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开发了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人民银行内部试运行。为确保试运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业务要求

    (一)新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运行后,对金融机构假币收缴、解缴业务流程做一些调整,具体业务流程如下: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时,按照冠字号码分类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并将假币收缴凭证的有关信息传至本机构报送行;月末,报送行在携带假币实物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假币解缴业务前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此文件进行比对,筛选出可能的新型假币,并要求金融机构的报送行在解缴假币实物时将筛选出的假币单独提交。

    (二)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的要求。金融机构生成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后,应启用新的假币收缴凭证(具体格式见附件1)。具体填写要求如下: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两张或两张以上假人民币,如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按照不同的冠字号码分类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如冠字号码前6位相同则视为同一冠字号码,合并张数、面额后,填写假币收缴凭证。

    二、上报电子比对文件要求

    (一)电子比对文件的内容:报送行上报的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应包括假币收缴汇总、明细两部分数据。

    1.假币收缴汇总数据:每条假币收缴汇总数据来源于报送行报告期内假币收缴凭证的汇总信息,分为必报项和预留项两部分内容。每条汇总数据的构成如下。

    (1)券别:券别编码见附件2。

    (2)版别:具体版别见附件2。

    (3)冠字号码:冠字号码为10位,分类后冠字号码前6位+“0000”。

    (4)数量:待上报假币实物按照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前六位分类后,每类假币的合计张数。

    (5)面额合计:待上报假币实物按照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前六位分类后,每类假币的合计面额。

    (6)收缴单位类型。

    (7)持有人或单位名称。

    (8)证件种类。

    (9)身份证件编号。

    (10)收缴日期。

    (11)币种。

    (12)造假方式:伪造或变造。

    其中:(1)—(5)项为必报项;(6)—(12)为预留项,暂不需要金融机构上报。

2.假币收缴明细数据:每条假币收缴明细数据来源于报送行报告期内每张假币收缴凭证信息,具体构成如下。

1)业务日期:假币收缴凭证生成日期。格式为yyyy—mm—dd。

2)凭证编号:假币收缴凭证的凭证号。

3)冠字号码:假币收缴凭证中的冠字号码。

4)币种:人民币的编码为“001”。

5)券别:券别编码见附件2。

6)版别:具体版别见附件2。

7)持有人(或者交款单位):假币收缴凭证中的持有人或者交款单位信息。

8)造假方式:伪造或变造。

9)张数:假币收缴凭证中的张数。

10)面额:假币收缴凭证中的面额。

11)经办人:假币收缴凭证中的经办人。

12)证件种类(此项为非必报项):假币收缴凭证中持有人的证件种类代码。“1”为身份证;“2”为警官证;“3”为学生证;“4”为其他。

13)证件编号(此项为非必报项):假币收缴凭证中持有人的证件编号。

14)机构名称:假币收缴凭证生成行的行名称。

(二)电子比对文件名

报送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的电子比对文件名应为24位编码,其中报送机构代码为10位;上报日期为8位;顺序号为2位;扩展名为4位,具体示例如下。

示例:00120001362009103102.txt

“0012000136”为报送行代码。报送行代码请直接与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系索要。“20091031”为上报日期;“02”为顺序号,应按日期顺序增加。“.txt”为扩展名。

(三)电子比对文件格式

报送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的电子比对文件格式为utf—8的文本文件。文件中每部分数据的第一行为标题行。每条数据的多个数

据属性之间使用“|”分隔,每条记录与记录之间使用回车换行符(“\r\n”)分隔。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之间使用分隔行分隔,分隔行由5个等号组成,即“= = = = =”。具体示例如下。

示例:

<收缴单位类型>|<持有人或单位名称>|<证件种类>|<身份证件编号>|<收缴日期>|<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造假方式>|<数量>|<面额合计>

    注:此项为汇总数据标题行。

    |||||101501 | 1999 | FE80020000 || 2 | 200

    注:此项为汇总数据必报项第一条记录,其中,“101501”为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券别代码,“1999”为版别,“FE80020000”为冠字号码,“2”为报告期内收缴的同类假币的数量合计,“200”为面额合计。

    |||||101502 | 1999 | FE80030000 || 1 | 50

    注:此项为汇总数据第二条记录。

    ……依此类推。

    = = = = =

    注:此符号为汇总数据与明细数据分隔符号<业务日期>|<凭证编号>|(冠字号码>1<币种>|<券别>|<版别>|<持有人或者交款单位>|<造假方式>|<张数>|<面额>|<经办人>|<证件种类>|<证件编号>|<机构名称>

    注:此项为明细数据标题行。

    2009—08—10 | 000001|FE80020001 | 001 | 101501 | 1999 |张**|伪造|1|100|李**|1|110105197611303321 | ***银行

    注:此项为明细数据第一条记录,其中,“2009—08—10”为“假币收缴凭证”生成日期;“000001”为“假币收缴凭证”中凭证号;“FE80020001”为“假币收缴凭证”中冠字号码;“001”为人民币的编码;“101501”为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券别代码;“1999”为版别;“张**”为假币持有人;“伪造”为假币制作方式;“1”为假币收缴数量;“100”为假币收缴的面额;“李**”为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经办人;“1”为身份证的代码(此项为非必报项);“110105197611303321”为身份证号码(此项为非必报项);“***银行”为假币收缴机构。

    2009—08—11 | 000001 | FE80020002 | 001 | 101501 | 1999 | 王** | 变造 | 1 | 100 | 李**|1 | 110105197611303321 | ***银行

    注:此项为明细数据第二条记录。

2009—08—11|000001 | FE80030001|001 | 101502 | 1999 | **公司| 伪造| 1 | 50 | 徐** | l |×××××银行

    注:此项为明细数据第三条记录,该记录反映假币是某公司交款时发现的,因此记录中“证件种类”和“证件编码”为空,依此类推。

    三、测试工作要求

    为保证数据报送质量,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议报送行采用自动生成假币电子比对文件报送有关假币信息。金融机构可按上报假币电子比对文件要求,自主开发数据报送系统;也可使用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的反假货币信息报送系统。金融机构在正式接入信息系统前,均须通过系统接入测试。系统接入测试工作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接入测试流程详见附件3。

    四、报送系统与信息系统的对接时间要求

    报送行报送系统与信息系统的对接时间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31日,该阶段划分为两个步骤,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31日,金融机构做好各项对接准备工作,并提交接入测试申请;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根据测试申请开展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报告提交人民银行科技司审批。如有技术方面的问题,请联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联系电话60242299转5160、2299或5179;第二阶段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此阶段,通过测试审批的金融机构要分批次完成与信息系统对接工作。2010年7月1日,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并协调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马上开始组织在线考试